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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來賓(廣西)11月6日電 記者莫小松 通訊員覃促 今天上午,廣西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廣西賓陽縣縣長陳咸華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陳咸華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其退出的贓款人民幣582萬元上繳國庫。
  陳咸華曾任廣西賓陽縣縣長、南寧市林業局局長等職務。審理查明,陳咸華在任隆安縣縣委副書記、賓陽縣縣長、南寧市林業局局長期間,通過向有關部門領導打招呼,或是手中職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其朋友楊某、阮某(均已被提起公訴),收受賓陽縣城建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覃某、廣西德隆榮昌房地產公司老闆徐某、廣西振陽房地產公司農某等人76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2012年7月,陳咸華因涉嫌受賄罪被自治區檢察院立案偵查。2013年7月,來賓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向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原標題:原廣西賓陽縣縣長陳咸華受賄一審獲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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